近日,酒鋼集團宏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公司”)發(fā)布澄清公告,對近日媒體報道酒鋼宏興子公司翼鋼懸疑:停產3年凈資產蒸發(fā)近20億”一文中相關內容進行回應和澄清。具體內容如下——
一、報道內容簡述
近日,公司發(fā)現某知名證券媒體發(fā)布了“酒鋼宏興子公司翼鋼懸疑:停產3年凈資產蒸發(fā)近20億元”一文,并被多家證券類媒體及自媒體平臺轉載,其中提到的部分內容存在報道不實,內容隨意拼接、斷章取義,將對投資者造成較大誤導。為了充分保障廣大投資者權益,公司對文中所提事項認真核實后,根據實際情況對該文所提及內容澄清如下:
二、澄清聲明
(一)該文標題“酒鋼宏興子公司翼鋼懸疑:停產3年凈資產蒸發(fā)近20億元”及文內所述的“2014年,酒鋼宏興公告稱拍賣子公司翼鋼90%的股權價值17.3億元,而2018年5月申請破產時稱該公司的凈資產為-9.5億元。在2014年6月-2018年6月翼城鋼鐵為停產狀態(tài),公司凈資產3年蒸發(fā)近20億元,為何會出現如此巨大的反差?”
公司聲明如下:
2014年12月,為了優(yōu)化資源、調整產業(yè)布局,進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和整體經濟效益,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,審議通過了《關于轉讓酒鋼集團翼城鋼鐵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議案》,同意以公開掛牌方式出售公司持有的翼鋼公司90%股權。經北京卓信大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2013年12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,以資產基礎法對翼鋼公司所有資產負債進行了評估,并出具了卓信大華評報字(2014)第3016號評估報告,翼鋼公司賬面凈資產為9.18億元,評估增值10.06億元,凈資產評估值為19.24億元,公司所持翼鋼公司90%的標的股權,即為17.3億元。該評估結果已經控股股東酒泉鋼鐵(集團)有限責任公司報甘肅省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,并取得《關于同意轉讓酒鋼集團翼城鋼鐵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批復》【甘國資發(fā)產權[2014]364號】。(詳見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及指定法披媒體《中國證券報》、《上海證券報》等披露的《公司關于掛牌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權的公告》(公告編號:2014-034))。
翼鋼公司2013年12月31日經審計資產總額21.02億元,負債總額11.84億元,凈資產9.18億元;至2017年12月31日,該公司資產總額3.38億元,負債總額12.9億元,凈資產-9.53億元,各年凈資產變動情況詳見下表:

2014年至2017年共發(fā)生虧損18.71億元,其中,經營性虧損8.91億元(含折舊及工資等固定費用5.68億元),計提各類資產減值準備7.01億元(因化解產能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.27億元、存貨跌價準備1.17億元、壞賬準備0.56億元),確認訴訟損失2.78億元。
(二)該文內容“酒鋼下屬上市公司酒鋼宏興(600307)子公司山西翼城鋼鐵有限責任公司(翼鋼)卻因人為因素停產,直至近日宣布即將破產倒閉。”以及“據接近酒鋼高層的人事透露,當年翼鋼的停產,系落馬貪官、時任甘肅省委書記王三運的指示——‘酒鋼應該在甘肅境內搞生產加工,不能讓外地把稅收拿走了。’這樣的一番話,導致了翼鋼在2014年6月停工”。
上述內容為某些個人臆測內容,與客觀事實不符。實際情況為:
2010年10月和2012年9月,國家工信部相繼下發(fā)了《部分工業(yè)行業(yè)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(2010年本)》(工產業(yè)〔2010〕第122號)、《鋼鐵行業(yè)規(guī)范條件(2012年修訂)》(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35號),翼鋼公司所屬工藝裝備未能達到行業(yè)規(guī)范標準,未能列入《鋼鐵行業(yè)規(guī)范條件》企業(yè)名單。
2014年5月,翼鋼公司因煙氣污染被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曝光,隨后根據監(jiān)管要求,翼鋼公司于2014年7月起高爐、轉爐、軋線系統(tǒng)全部停產整頓。加之受當時整體經濟下行態(tài)勢影響,鋼材銷售價格與成本嚴重倒掛且呈現不斷下行趨勢,造成翼鋼公司長期不具備復產條件。
2016年3月,根據《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(yè)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(fā)展的意見》(國發(fā)〔2016〕6號)文件精神,將翼鋼公司煉鋼產能及生產設施列入去產能計劃。2017年3月,根據《山西省鋼鐵煤炭行業(yè)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(fā)展領導小組關于下達2017年度壓減鋼鐵過剩產能目標任務的通知》(晉鋼鐵辦字〔2017〕1號),將翼鋼公司兩座50噸轉爐作為2017年山西省化解過剩產能任務。之后公司積極響應國家推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、推進“三去一降一補”、化解鋼鐵過剩產能的政策要求,進行了煉鋼產能化解任務,并及時公告(詳見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及指定法披媒體《中國證券報》、《上海證券報》等披露的《關于控股子公司化解產能相關事宜的公告》(公告編號:2017-027))。加之因翼鋼公司長期停產引起的訴訟導致多項資產被法院查封,翼鋼公司無力繼續(xù)發(fā)展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,在積極嘗試多種自救方式后,均未有效改善該公司經營局面。為保障廣大投資者利益以及公平對待翼鋼公司全體債權人,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,會議審議通過《關于控股子公司翼鋼公司申請破產的議案》,同意翼鋼公司進入破產程序(詳見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及指定法披媒體《中國證券報》、《上海證券報》等披露的《關于控股子公司翼鋼公司申請破產的公告》(公告編號:2018-017))。翼鋼公司在履行自身股東會審議程序后,已于2018年4月26日向翼城縣人民法院提起了破產申請,之后又按照翼城縣人民法院要求補充了相關材料,但截至目前,翼城縣人民法院尚未正式受理。
公司按照《公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》和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(guī)則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的要求,不斷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,制定了較為完善的三會議事規(guī)則。為了規(guī)范公司法人治理,提升公司管理決策效率,加強公司對分、子公司的管理控制,保證分、子公司規(guī)范運作和依法經營,促進公司規(guī)范運作和健康發(fā)展,切實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,公司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《分子公司管理辦法》,并規(guī)范運行。依據《分子公司管理辦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子公司依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公司支持子公司依法自主經營,除履行控股股東職責外,子公司自主進行日常生產經營活動。
(三)該文內容“幾千畝土地沒有并表?”以及“翼鋼當地的一名干部告訴記者,別的不說,翼鋼廠區(qū)現有的土地有5000多畝,其中已經有2600多畝土地已辦過土地證,僅此一項就價值6-10億元,不過目前土地一項并沒有進入翼鋼的財務報表中。“企業(yè)申請破產卻沒有征得職工代表大會的同意,價值近10億的土地也沒有作價掛拍,不知酒鋼宏興對翼鋼的土地是怎么考慮的?土地不進入拍賣程序是否涉嫌國有資產流失?”該人士說。”
翼鋼公司總共擁有三宗土地并持有土地使用證,分別為:①翼鋼廠區(qū),面積1558120.6m2,宗地編號翼國用(2006)第000012號,使用年限50年;②翼鋼生活區(qū),面積151688m2,宗地編號翼國用(2014)第000011號,使用年限50年;③翼鋼舊廠生活區(qū),面積30400.15m2,宗地編號翼國用(2006)第000093號,使用年限50年。以上土地共計2610畝,均為初始建廠時取得。當時翼城縣政府對于翼鋼公司項目落地進行了最大限度的優(yōu)惠,給予招商引資優(yōu)惠政策,翼鋼公司在取得上述土地方面共發(fā)生費用830萬元,按照《企業(yè)會計準則》之“企業(yè)取得的土地使用權,應當按照取得時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確認為無形資產,后續(xù)按使用年限進行攤銷”規(guī)定,計入企業(yè)無形資產項目原值830萬元,截至2017年12月31日,計提累計攤銷160.4萬元,無形資產凈值669.6萬元。根據現行《企業(yè)會計準則》之“會計要素計量屬性的應用原則和會計信息質量謹慎性的要求,企業(yè)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,應當采用歷史成本”的規(guī)定,翼鋼公司對上述土地的賬務處理,符合現行《企業(yè)會計準則》的要求,不存在任何不當之處。
另外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破產法》第七條規(guī)定,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,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、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;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破產法司法解釋(一)》第四條規(guī)定債務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:第一,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,無法清償債務。第二、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,無法清償債務。第三、經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,無法清償債務。第四、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,無法清償債務。進一步損害債權人利益,所以應當認為其發(fā)生破產申請原因。因此,翼鋼公司已符合破產申請條件,所提破產申請依法合規(guī),并且是對企業(yè)職工、全體債權人及其他所有相關者權益保護的最合理途徑。
三、其他說明
(一)公司財務審計中介機構瑞華會計師事務所(特殊普通合伙)針對以上澄清第一、三項聲明內容出具了專項說明。
(二)公司發(fā)布的信息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及指定法披媒體披露的公告為準,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,注意風險。
特此公告
甘肅酒鋼集團宏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
2018年6月22日
備注:數據僅供參考,不作為投資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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