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10月14日,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(ITC)發(fā)布公告稱,對特定進口自中國的碳合金鋼產品(certaincarbonandalloysteelproducts)作出337調查部分終裁:對該案行政法官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關于部分未出席應訴涉案企業(yè)的缺席初裁(OrderNo.32)不予復審。本次未出席應訴涉案企業(yè)如下:鞍山鋼鐵集團有限公司(AnshanIronandSteelGroup)、鞍山鋼鐵國際貿易有限公司(AngangGroupInternationalTradeCorporation)、鞍山集團香港分公司(AngangGroupHongKongCo.Ltd.)、武漢鋼鐵(集團)公司(WuhanIronandSteelGroupCorp)、武漢鋼鐵有限公司(WuhanIronandSteelCo.,Ltd.)、WISCOAmericaCo.,Ltd.、中國渤海鋼鐵集團(BohaiIronandSteelGroup)、EQmetal(Shanghai)Co.,Ltd.、KunshanXinbeiInternationalTradeCo.,Ltd.、TaianJNCIndustrialCo.,Ltd.、天津鋼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(TianjinPipe(Group)Corporation)、天津鋼管國際經(jīng)濟貿易有限公司(TianjinPipeInternationalEconomic&TradingCorporation)、天津天鋼管業(yè)有限公司(TianjinTiangangGuanyeCo.,Ltd.)、TianjinXinhaiTradeCo.,Ltd.、天津市心蓮心鋼管有限公司(TianjinXinlianxinSteelPipeCo.,Ltd.)、TianjinXinyueIndustrialandTradeCo.,Ltd.、TPCOAmericaCorporation、TPCOEnterprise,Inc.、WuxiSunnyXinRuiScienceandTechnologyCo.,Ltd.、XianlinkunMaterials(SteelPipeSupplies)Co.,Ltd.。
2016年4月26日,美國U.S.SteelCorporation向美國ITC提出337立案調查申請,主張中國特定碳合金鋼在對美出口、在美進口和在美銷售中的存在以下行為:(1)陰謀操縱價格、產量和出口量,違反了《謝爾曼法》第1條(《美國法典》第15卷第1條)的規(guī)定;(2)侵占及使用美國鋼鐵公司的商業(yè)秘密;(3)原產地或制造商虛假標識,違反了《蘭漢姆法》(《美國法典》第15卷第1125(a)款)的規(guī)定,請求美國ITC發(fā)布一般排除令、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。2016年5月26日,美國ITC投票決定對特定碳合金鋼啟動337調查。2016年7月1日,U.S.Steel提出旨在請求發(fā)布法令要求未出席應訴涉案企業(yè)陳述其不應被作出缺席判決理由的動議。2016年8月22日,本案行政法官作出批準上述動議的初裁(OrderNo.25)。鑒于本案的立案申請書、立案公告及證據(jù)開示要求均已向相關未出席應訴方進行送達,而上述涉案企業(yè)未及時提交關于立案申請書和立案公告的答辯意見、陳述缺席判決的理由、應訴登記及該案于2016年9月13日召開的電話會議,該案行政法官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上述第32號初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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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注:數(shù)據(jù)僅供參考,不作為投資依據(j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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