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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《城市房地產開發(fā)經營管理條例》第十七條修改為:“房地產開發(fā)項目竣工,依照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的規(guī)定驗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。”
刪去第十八條、第三十六條、第三十七條。
備注:數據僅供參考,不作為投資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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